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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税悟】发生视同销售时如何确定销售额?

德新税悟 2021-12-09

有朋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20台微波炉赠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入价格(不含税)为20000元。问如何确定视同销售价格?购进和销售时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借助这个问题,就和德新税悟一起来了解下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和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一、增值税政策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鉴于增值税目前仍处于营改增试点改革期间,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已经修订,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仍然是2011年修订的版本,且与财税【2016】36号文分别就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进行了明确,这里我们讨论视同销售,就需要分两部分列示相关政策。

(一)视同销售货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本例中,该纳税人购入微波炉赠送给客户,符合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视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这两处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可以看出,营改增业务视同销售,要比视同销售货物少一个范围,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在很长一段时间,这个范围差异都是存在的。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例外情形

但是,德新税悟注意到2019年的一个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里面明确规定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并且该文件明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这就为从事扶贫的企业无偿赠送原本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顺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营改增业务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顺序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从这两处规定的对比中,德新税悟提炼出这么几个政策要点:

1、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需要按照规定顺序确定视同销售额。

2、确定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顺序,均是由近及远。即先按照本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来确定,如果没有,则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价格来确定。以上这两个价格都没有的情况下,才按照第三种也就是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3、在确定本企业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价格时,采用的是平均销售价格,而不是选择特定的价格来采用。

4、在组成计税价格中,都有一个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情况下成本利润率为10%,但是如果是需要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则需要按照对应的成本利润率来代入公式计算。

三、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和正常销售业务一样需要计提销项税额,不同的是是否计入会计收入是按照会计规定处理的,如果对应金额按照会计规定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者其他科目,则计提销项税额就完成了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

(一)小规模企业购入货物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在本例中,采购环节应该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20000*(1+13%)

    贷:银行存款   20000*(1+13%)

(二)视同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6】22号: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在本例中,该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视同销售时,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第一步,先确认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果本企业没有对应销售价格,则应该按照最近时期其他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确定,也就是他的购买价格(不含税价)。

第二步,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     20000*(1+3%)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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